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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手术单 “孕妻”身亡谁之过

分类:默认栏目
2007.11.24 14:00 作者:魔域 | 评论:0 | 阅读:0

来源 : 长江商报  2d5b4db4

丈夫拒签字 妻子难产死亡”追踪

网友认为“丈夫”涉嫌过失杀人 专家认为有关法律有必要作相应变动 警方介入调查

事件回顾

  11月21日,一则因男方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事件在北京发生:34岁的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怀孕的“妻子”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一尸两命。在同一事件中,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医生,严守了法律程序——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及众多围观病友面前,生生离去。

  22日晚上,肖志军在医院嚎啕大哭,他将这一责任推到医院身上,“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救治啊!”

  据广州日报、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赶到北京。在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太平间见到女儿遗体时,她这才相信,出走3年从未相聚的女儿真的死了。李小娥无法接受,眼前这个素不相识的男子肖志军,更无法接受他在女儿病危时所做的一切。

  经求证,这个一直以“丈夫”自称的肖志军与死者李丽云根本从未履行过任何婚姻法律登记。针对质疑,肖志军回应,两年前他在湖南彬州救下了跳桥轻生的李丽云,随后两人一起生活,孩子绝对是自己的。

  肖志军号啕着坚持认定,是医院治死了妻子。肖志军是贫困的,但这不完全是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理由。肖志军说,小时候,一个和尚给他算过命,他的妻子会被人害死,儿子也不保。正是肖志军迷信儿时一卦,酿下惨剧。

  不通知真正家属也有责任”

  患者李丽云的尸体被安放在医院告别室,对于李丽云的死,肖志军、医院、死者母亲乃至同院病友各执一词,医院认为,“肖志军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他的固执和拒绝签字才导致患者难以得到及时救治”,死者母亲则认为“肖志军不签字有大责任,医院不通知真正家属也有责任”,病友认为,“肖志军不听劝阻不及时签字是杀人元凶。”而肖志军本人则一直坚持“是医院有预谋的在杀死自己的‘妻子’”。

  死者母亲痛打“女婿”

  23日,位于西五环郊外的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太平间前,死者母亲李小娥和自称死者“丈夫”的肖志军,两人蹲坐在太平间门外马路边,哭个不停。34岁的湖南籍男子肖志军一边收拾行李一边哭诉着:“是医院害死我老婆的啊!”而在他身旁的死者母亲李小娥则不断对肖志军叫骂:“女儿啊,你怎么不回家,怎么会跟了那 个‘叫花子’啊!”并不停地拿起身边的任何一件东西砸向肖志军。

  当天,李小娥与肖志军之间的冲突发生了多次,肖志军的脸上也因一起起冲突而留下了一道道血红伤疤,但他不敢还手。每一次面对死者母亲的打骂,只能蜷缩着身体,一整天,他就不断在擦拭眼泪,嘴里重复着不知说了多少遍的话:“是医院害死她的啊!”

  死者母亲李小娥是昨天早上赶到北京的,对女儿的死因经过并不完全了解。前来沟通的院方代表不断受到死者母亲的责问:“你们为什么不通知我,而相信一个外人。”院方则一直回答:“我们问肖志军电话要求联系患者父母,但他就是不肯说,派出所也认定了肖志军是患者丈夫,那么我们只能等他的签字。”

  但在李小娥看来,唯一能决定女儿手术的人应该就是最亲的父母,但医院却没有主动联系,医院对于女儿的死负有责任。当然,在她看来,罪魁祸首则是女儿身边的这个一直拒绝签字手术的“外人”。

  警方介入调查

  当天上午,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院方就此事召开两次专门会议,下午两点,院方将死者母亲及肖志军接到会议室,医院方面表示,将单独同死者母亲进行沟通,让她详细了解整个治疗过程,并回答她的每一个疑问。

  此外,记者了解到,警方已将死者尸体封存,并将对此事介入调查。

链接>>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各方观点

患者家属决定权是否过大?

  随着两个生命的逝去,有关肖志军和医院谁该为此事负责的争论展开了。两天来,约3万名网友追问到底谁应该对此事负责,截至昨日上午,认为死者“丈夫”负责的票数已超过71%。有网友认为,肖志军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子”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 也有人质疑,患者家属签字的决定权是否过大了。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这个事件反映出“生命第一”的原则应该始终是基本的行为准则,通过这个案例,有关法律有必要考虑应该进行相应的变动。

法学专家:

签字手术”无依据,医院应救人

  病人家属拒绝签字,医院是否就束手无策?法律专家表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情况下,医院不应该见死不救,应该把救人放在第一位。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的冯家启律师认为,医院未经病人家属同意对病人进行手术,不属于违法行为。“病人的安危是最重要的,医院应该向病人家属说明原因,即便家属不同意,医院也应该进行手术。”冯佳启认为,医院应对承担部分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立教授介绍,“手术签字”制度在法律上也是一个疑难问题。 “但如果医院见死不救,就是不作为,就是犯罪行为。”徐立说,医院在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下手术失败,只要不存在明显过错和过失,医院可不负责任。

医院:

强行抢救,出现事故医院要负全责

  省中山医院宋发彬院长介绍,术前签字规则在国际上通行,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确立。“该制度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让他们了解病情和手术的后果。”谭红说,

  省中山医院院长宋发彬认为,丈夫拒绝签字,客观事实存在,所以要承担责任。他坦然,医院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家属在场不签字,医院还是不会做手术。“从医疗规程上来说,医院不能强行手术,否则就违背患者家属意愿。一旦医院强行抢救,在术中和术后一旦出现死亡,医院要负全部责任。”是不是医院以此规避风险?宋发彬院长认为,手术风险必须由医院和患者及家属共同承担。

医学伦理学专家:

抢救生命比执行同意更重要

  “抢救生命与执行同意究竟哪个更重要?我想它可能引发一场医学制度和医学伦理的大讨论。”北京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张新庆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如是说。“在这个生死关头,要求病人家属签字才能手术这项规定合不合理;眼看着病人挣扎死去,而非要得到家属的一个签字,这样的制度是否体现了医学救死扶伤的宗旨,是否充分尊重了生命?”

  张新庆说,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在一些强调个人意志的国家,只要病人已成人且精神正常,遇到类似的手术只需征得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在紧要关头,一个人的生命是由自己掌握,而非由家属或监护人掌握。

  他分析,中国之所以有这样病人开刀、家属签字的制度,归根到底在于中国人受家庭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凡事要征求家人的意见。“这不够科学。我想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医疗制度是否可以更人性化一些,不搞一刀切,更多地从人道、从生命本身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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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过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http://mcgwj.bokee.com/viewdiary.2149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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